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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指引

一、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三、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四、考试组织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五、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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